4.5 安全与应急

4. 5. 1 车辆应设有应急照明。当正常供电中断启用应急照明时,其照度应满足客室内距地板面1m高度处不低于30lx。

4. 5. 2 列车应设置报警系统,客室内应设置乘客紧急报警装置;应设置乘客与控制中心、控制室或乘务人员的通信联络装置,值守人员与乘客通话应具有最高优先权。

4. 5. 3 列车应具备下列安全装置和功能:
     1 灭火器具和自动火灾报警装置;
     2 自动防护(ATP)以及保证行车安全的通信联络装置;
     3 设置于司机操纵台的紧急停车操纵装置;
     4 司机室内的乘降门开闭状态显示和车载信号显示;
     5 监视客室及司机室状态的视频监视装置;
     6 司机室前端可远近光变换的前照灯,列车尾端外壁红色防护灯;
     7 鸣笛装置。

4. 5. 4 车辆应具备下列应急设施或功能:
     1 地下运行的固定编组列车,各车辆之间应贯通;
     2 单轨列车的客室车门应配备缓降装置,列车应能实施纵向救援和横向救援;
     3 全自动运行的列车应配备人工操控列车的相关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