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限 界
3. 0. 1 城市轨道交通应根据不同车辆类型和运行工况,确定相应的车辆限界、设备限界和建筑限界。
3. 0. 2 车辆在规定的运行工况下不应超出相应车辆限界,轨行区土建工程和机电设备的设置应符合相应的限界要求。车辆在各种运行状态下,不应发生车辆与车辆、车辆与轨行区内任何固定或可移动物体之间的接触,车辆受电弓与接轨网、车辆集电靴与接触轨除外。
3. 0. 3 隧道及永久建(构)筑物的断面尺寸不应小于建筑限界。
3. 0. 4 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单线断面建筑限界应符合表3. 0. 4的规定。
3. 0. 5 当城市轨道交通非顶部授电且无安装设备时,建筑限界上部和侧面距设备限界的最小安全间隙应符合表3. 0. 5-1的规定;当车辆存在低于运行面以下部分且无安装设备时,建筑限界下部距设备限界的轨道最小安全间隙应符合表3. 0. 5-2的规定。
3. 0. 6 建筑限界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双线区间,当两条线间无建(构)筑物时,两条线设备限界之间的安全间隙应符合表3. 0. 6的规定。
2 当无建(构)筑物或设备时,市域快轨隧道结构与设备限界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200mm,其他轨道交通形式不应小于100mm;当有建(构)筑物或设备时,建(构)筑物或设备与设备限界之间的安全间隙不应小于50mm。
3 当采用接触轨受电时,受流器带电体与轨旁设备之间应保持电气安全距离。
4 当地面线外侧设置防护栏杆、接触网支柱等构筑物时,应保证与设备限界之间留有安装设备需要的空间。
5 人防隔断门、防淹门的建筑限界,在车辆静止状态下应满足宽度方向的安全间隙,且不应小于600mm。
6 车辆基地建筑限界在作业区域应扩展设备装拆、设备舱开启与关闭等占用空间的包络范围。
3. 0. 7 车站计算站台长度范围内直线站台边缘与车厢地板面高度处车辆轮廓线的水平间隙应符合表3. 0. 7的规定,曲线站台边缘与车厢地板面高度处车辆轮廓线的水平间隙相比直线站台的间隙增加量不应大于80mm。
3. 0. 8 在任何工况下,车站站台面均不应高于车辆客室地板面,车站站台面与车辆客室地板面间的高差应符合表3. 0. 8的规定。
3. 0. 9 直线车站的站台屏蔽门与车辆车体轮廓最宽处的间隙应符合表3. 0. 9的规定。
3. 0. 10 区间内的纵向疏散平台应在设备限界外侧设置,直线地段和曲线地段纵向疏散平台距轨道中心线高度应统一按低于车厢地板面高度150mm~200mm确定。在车辆静止状态下,车辆轮廓距离疏散平台间隙,曲线地段不应大于300mm。
3. 0. 11 车辆基地库内检修高平台及安全栅栏距车辆轮廓之间的水平横向间隙应限定在80mm~120mm,低平台应采用车站停站站台限界。
3. 0. 12 线路上运行的车辆均不应超出运行线路的车辆限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