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 公共厕所(卫生间)

5. 6. 1 民用建筑应根据功能需求配置公共厕所(卫生间),并应设洗手设施。

5. 6. 2 公共厕所(卫生间)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建筑功能合理布局,位置、数量均应满足使用要求:
     2 不应布置在有严格卫生、安全要求房间的直接上层;
     3 应根据人体活动时所占的空间尺寸合理布置卫生洁具及其使用空间,管道应相对集中,便于更换维修。

5. 6. 3 公共厕所(卫生间)男女厕位的比例应根据使用特点、使用人数确定。

5. 6. 4 公共厕所(卫生间)隔间的平面净尺寸应根据使用特点合理确定,并不应小于表5. 6. 4的规定值。

5. 6. 5 公共厕所内通道净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厕所隔间外开门时,单排厕所隔间外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30m;双排厕所隔间之间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30m;隔间至对面小便器或小便槽外沿的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30m;
     2 厕所隔间内开门时,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10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