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台阶、人行坡道
5. 2. 1 当台阶、人行坡道总高度达到或超过0.70m时,应在临空面采取防护措施。 5. 2. 2 建筑物主入口的室外台阶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30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5m。 5. 2. 3 台阶踏步数不应少于2级,当踏步数不足2级时,应按人行坡道设置。 5. 2. 4 台阶、人行坡道的铺装面层应采取防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