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明挖法地下工程

4. 2. 1 明挖法地下工程现浇混凝土结构防水做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体结构防水做法应符合表4. 2. 1的规定。

     2 叠合式结构的侧墙等工程部位,外设防水层应采用水泥基防水材料。

4. 2. 2 装配式地下结构构件的连接接头设计应满足防水及耐久性要求。

4. 2. 3 明挖法地下工程防水混凝土的最低抗渗等级应符合表4. 2. 3的规定。

4. 2. 4 明挖法地下工程结构接缝的防水设防措施应符合表4. 2. 4的规定。

4. 2. 5 盖挖逆作法工程防水做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外设防水做法应符合本规范第4. 2. 1条的规定。
     2 支护结构与主体结构顶板采用刚接时,连接面防水应采用外涂型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

4. 2. 6 基底至结构底板以上500mm范围及结构顶板以上不小于500mm范围的回填层压实系数不应小于0.94。

4. 2. 7 附建式全地下或半地下工程的防水设防范围应高出室外地坪,其超出的高度不应小于300mm。

4. 2. 8 民用建筑地下室顶板防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将覆土中积水排至周边土体或建筑排水系统;
     2 与地上建筑相邻的部位应设置泛水,且高出覆土或场地不应小于500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