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实体防护系统设计

3. 4. 1 建(构)筑物本身承担着实体防护的功能,建(构)筑物自身选址、功能布局、结构强度及场地道路、景观附属设施的规划都与实体防护能力密切相关,因此,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构)筑物实体防护系统设计要与建(构)筑物设计同步进行。

3. 4. 2 本条规定了实体防护系统设计应实现的防护能力,按照其防护能力的不同分为威慑、延迟和阻挡。实体防护能够对防范对象形成心理上的威慑,能够延迟入侵时间和过程,采取适当的实体防护能够阻挡防范对象的入侵行为。

3. 4. 3 周界实体防护设计包括周界实体屏障、出入口实体屏障、车辆实体屏障、安防照明与警示标志等设计内容。
     实体屏障一般分为天然屏障和人工屏障两大类。天然屏障是指能够阻止进入、妨碍穿越、遮挡视线等的自然屏障,如山谷、丘陵、河流、丛林、沙漠等自然地貌和地形以及植被。周界实体防护设计可利用天然屏障。人工屏障是指建筑景观、建(构)筑物等人工设计建设的可以阻止进人、防撞、防爬、防破坏等的屏障,如护城河、绿化带、围栏、栅栏、建(构)筑物本身以及相应的墙体、大门等。
    车辆实体屏障是指用于限制或阻挡车辆擅自进入以及防止车辆撞击的各类人工建造或加工制造的实体屏障,如防撞柱、防撞破、防撞翻板、防撞墙等。
     1 根据保护对象所在的位置、场地条件和需要防范的攻击方式(如人员攀爬、翻越、车辆冲撞等)选择围墙、栅栏、壤沟等相应的实体屏障。
    周界围墙、栅栏一般远离可供人借助攀爬的物体和设施,如立杆、树木、建(构)筑物、路灯杆、电线杆等。
     当周界围墙、栅栏两侧存在便于攀爬、翻越的物体或设施且不可避免时,可通过设置多重实体周界,增加周界入侵探测装置、视频监控装置等措施,以满足周界防范的需要。
     2 保护对象有防爆安全要求时,需根据防范爆炸物的种类、当量、爆炸破坏力等进行计算,确定实体屏障防冲击能力及其与保护对象间的安全距离。
     3 穿越周界的河道、涵洞、管廊等可容纳防范对象进人的孔洞是周界的一部分,需设置实体屏障和(或)实体装置对孔洞进行防护。
     4 车辆实体屏障需具有减速、吸能、阻停的防护功能,以车辆的设计载重和设计速度撞击后产生的冲量作为依据,设计车辆屏障的高度、结构强度、固定方式等。
     国外的相关测试标准可供参考,如美国的ASATM F2656标准和英国的PAS68标准。

3. 4. 4 建(构)筑物设计应包括平面与空间布局、结构和门窗等设计内容,从安全防范的需求角度,综合考虑建(构)筑物的功能、平面布置、建筑立面、建筑构造、结构类型等方面的设计,使建(构)筑物中的场地道路、景观、停车场、建筑内通道、房间、附属设施(管廊、管沟等)、门窗等充分发挥实体防护功能。
     建筑物门窗包括建筑物通道门、室内门、建筑外窗、建筑内窗、天窗等。
     1 建(构)筑物设计需避免出入口、场地道路直通保护对象或其所在建筑物的大堂(门厅),可采取设置S形车辆弯道或设计前广场、景观池(花坛)、台阶等缓冲区措施,建(构)筑物场地道路与保护对象或其所在建筑物外侧墙体需设计一定的安全距离,如通过建筑景观灌木、绿篱或向建筑物外侧放坡等。
     2 为避免或减小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物质对人造成的危害,此类保护目标的平面与空间布局需隐蔽并尽可能地远离人群;当布置在厂区或库区时,最好选择单独偏僻区域;需尽量利用地形等自然屏障,并避开易发生山洪、滑坡和其他地质灾害的区域。
     3 能够容纳防范对象进入的建(构)筑物的洞口、管沟、管廊、吊顶、风管、槽盒、管道等,在不影响建筑功能的前提下,可采用防护栅栏、防护钢丝网、可闭锁盖板等实体屏障或实体构件进行封闭或阻挡。
     4 防爆墙体设计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规范》GB 50038的规定。门、窗有防盗、防爆炸、防弹、防砸要求时,可按照国家现行标准《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GB 17565、《金库门通用技术要求》GB 37481、《防爆安全门》GA/T 1707、《防爆炸透明材料》GA 667、《防弹透明材料》GA 165、《防砸透明材料》GA 844等选择相应的产品或材料。

3. 4. 5 实体装置包括防盗保险柜(箱)、物品展示柜、防护罩,保护套管等,需选择不同的产品以满足相应的安全防护要求。

3. 4. 6 要在滚刺网、脉冲式电子围栏等设施的安装区域设置警示标识,以防止人员误触碰时造成人身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