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基本规定
2. 0. 1 本条规定了特殊设施工程项目的基本原则,既要保障使用功能,同时也要注重本体具备良好的抗震、防洪、防内涝、防火、防地质灾害等性能,以及在建设和使用中不影响生态环境并保障使用者人身健康。
2. 0. 2 本条规定了城市特殊设施工程项目基地选址时的地质要求。地质灾害地段指滑坡、泥石流、崩塌、地陷、地裂及发震断裂带上可能发生地表错位的部位。
1 建设城市特殊设施时,可通过自然光的引入、中庭共享等手段,进行多功能、多空间的设计,以满足城市特殊设施空间品质和自然通风、采光等要求。
2 地面特殊设施和地下特殊设施的口部建(构)筑物等地面附属设施,应尽量避开易发生危险的建筑物、仓库、储罐、可燃物品和材料堆场,以及地下油气储存设施、天然气管道、输油管道等危险品周边或者污染超标或放射性元素含量偏高地区周边。当位于这些地区周边时,应预留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的安全防护距离。对于不存在人员逗留的规划区域(基地)的中型以下(不含中型)城市雕塑,不受此条限制,但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
3 本条是场地高程控制的基本原则之一,即防洪和内涝防治对场地的要求。
2. 0. 3 本条规定了特殊设施建设与运行的原则要求。
在地下特殊设施规划和建设中,考虑到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不可逆特性,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应注重规划的前瞻性和建设的有序性。同时,应注重对生态、历史文化遗产、自然资源、河流水系等资源的保护,促进城市地下空间建设与资源保护之间的协调发展。
2. 0. 4 本条规定了建筑材料和设备选用的要求。特殊设施工程要做到绿色环保。
2. 0. 5 本条规定了特殊设施继续使用的要求。除了针对特殊设施本体结构外,还包括它们的配件和设备等,以保障特殊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