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特殊设施工程项目规范
GB 55028-2022
起草说明
一、基本情况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9年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9]8号)要求,编制组在国家现行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基础上,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了国外技术法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与国家法规政策相协调,经广泛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编制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内容是:1标准编制的目的、适用范围、目标原则及合规性判定;2本规范中的特殊设施工程建设、运营、维护等全生命周期所遵循的基本要求;3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功能、规划、性能、措施、维护要求;4防灾避难场所的功能、布局、选址、性能要求、维护要求;5城市雕塑的性能、功能、措施、维护要求。
本规范中,规定选址布局的条款是:第2.0.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4.1.2条、第4.1.3条、第4.2.1条、第4.2.2条、第4.2.3条、第5.0.3条。
本规范中,规定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功能、性能的条款是:第3.1.1条、第3.1.6条、第3.1.7条、第3.1.8条、第3.2.1条。
本规范中,规定防灾避难场所功能、性能的条款是:第4.1节全部条款。
本规范中,规定城市雕塑功能、性能的条款是:第5.0.1条~5.0.11条。
下列工程建设标准中强制性条文按本规范执行: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 GB 50838-2015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 GB 50413-2007
《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 GB 51143-2015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解释。
二、本规范编制单位、起草人员及审查人员
(一)编制单位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工业大学(北京城市与工程安全减灾中心)
北京工业大学抗震减灾研究所
中国建筑文化中心(全国城市雕塑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同济大学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城建设计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华北理工大学
清华大学
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北京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公室
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中国铸造协会
上海交通大学
东华大学
(二) 起草人员
范益群 俞明健 王恒栋 郭小东 马东辉 李吉祥
陆 京 钟 律 苏幼坡 周祥茵 薛伟辰 李跃飞
肖 燃 杨京生 涂英时 迟义宸 陈桂秋 王卫东
杨 健 鲍诗度 王 建 刘澄波 邵奕敏 倪 冰
乔英娟 王志涛 潘 鹏 李 霞 孟满平 王嘉思
汪 浩 吕志成 吴克捷 张晓东 崔凤雷 詹邵思
李扬波 袁 晨 王艺蒙 吴 端
(三)审查人员
李颜强 黄 弘 陆 鸣 胡群芳 洪昌富 徐 波
刘 恒 吕品晶 霍 丽 方晓风 马 娜 王磐岩
王宗伟
三、术 语
1 特殊设施 special facilities
在城乡建设领域,指系统性弱耦合、较为分散分布,且在既有其他工程项目规范不包含的一类建(构)筑物,包括地面特殊设施和地下特殊设施。
2 特殊设施基地 special facilities site
根据用地性质和使用权属确定的特殊设施工程项目的使用场地。
3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 urban underground utility tunnel
建于城镇地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4 干线综合管廊 trunk utility tunnel
用于容纳城市主干工程管线,采用独立分舱方式建设的综合管廊。
5 支线综合管廊 branch utility tunnel
用于容纳城市配给工程管线,采用单舱或双舱方式建设的综合管廊。
6 缆线综合管廊 cable trench
采用浅埋沟槽或组合排管方式建设,用于容纳电力电缆、通信电缆、广播电视线缆、给水管道等小断面、非通行型综合管廊。浅埋沟槽设有开启盖板或工作井,组合排管设有工作井。内部空间不考虑人员通行要求,不设置通风、消防等附属设施。
7 防灾避难场所 disaster mitigation emergency congregate shelter
配置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应急辅助设施及应急保障设备和物资,用于因灾害产生的避难人员生活保障及集中救援的避难场地及避难建筑。
8 紧急避难场所 emergency evacuation and embarkation shelter
用于避难人员就近紧急或临时避难的场所,也是避难人员集合并转移到固定避难场所的过渡性场所。
9 固定避难场所 resident emergency congregate shelter
具备避难宿住功能和相应配套设施,用于避难人员固定避难和进行集中救援的避难场所。
10 中心避难场所 central emergency congregate shelter
具备服务于城镇或城镇分区的城市级救灾指挥、应急物资储备分发、综合应急医疗卫生救护、专业救灾队伍驻扎等功能的固定避难场所。
11 应急保障基础设施 emergency function-ensuring infra-structures for disaster response
在灾害发生前,避难场所已经设置的、能保障应急救援和抢险避难的应急供电、供水、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
12 应急辅助设施 supplementary facilities for emergency response
为避难单元配置的,用于保障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和避难单元运行的配套工程设施,以及满足避难人员基本生活需要的公共卫生间、盥洗室、医疗卫生室、办公室、值班室、会议室、开水间等应急公共服务设施。
13 有效避难面积 effective and safe area for emergency congregate sheltering
避难场所内除服务于城镇或城镇分区的城市级应急指挥、医疗卫生救护、物资储备及分发、专业救灾队伍驻扎等应急功能占用的面积之外,用于人员安全避难的避难宿住区及其配套应急设施的面积。
14 城市雕塑 city sculpture
设立于城乡公共空间,通过雕、刻、塑等手段对硬质材料进行加工,形成立体艺术造型的构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