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避难建筑
4. 3. 1 除防洪避难建筑外,避难容量大于建筑平时使用人员规模的避难建筑宿住功能应优先设在1层和2层;当确需设置在3层及以上时,安全出入口、疏散楼梯及消防设施应满足消防安全要求。
4. 3. 2 避难建筑应避开地震断裂带,且避让距离不应小于500m。
4. 3. 3 避难建筑应按无障碍要求建设。
4. 3. 4 用作人员避难或物资储存的地下空间和对通风有专门要求的避难建筑,应设应急通风设施。
4. 3. 5 用于地震避难的避难建筑抗震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避难建筑应采用设置多道抗震防线的结构体系。
2 避难建筑设计应具备抗连续倒塌的能力。
3 当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8度时,避难建筑应按比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高1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当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避难建筑应按比9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
4 建筑非结构构件和建筑附属机电设备及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应采用抗震设计,并应采取与主体结构加强连接或柔性连接的措施。
4. 3. 6 位于蓄滞洪区的安全楼型避难建筑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近水面安全层楼面板底面设计高度,不应低于安全楼设计水位、波峰在静水面以上的高度、风增水高度和安全超高之和,且安全超高不应低于0.5m。
2 安全楼设计水位以下的建筑层应采用半透空式或透空式结构形式,且建筑层门窗洞口设计应有利于洪水出入,墙体开洞比例不应小于0.32。
4. 3. 7 避难建筑抗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用于风灾避难的避难建筑基本风压应按不低于100年一遇的风压确定,且不应小于0.35kN/m2;其地面粗糙度类型应提高1类。
2 用于风灾避难的避难建筑洞口均应按其破坏不致损伤整体结构体系安全确定,并应按照最大洞口为敞开时分析室内压力影响;洞口围护构件应验算室内正压力效应。
4. 3. 8 用作避难场所的地下空间建筑面积不应小于4000m2。场所内应配备应急供电设施、应急广播设施、应急给水排水设施、应急消防设施、应急通风设施、应急标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