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布局与设施
4. 2. 1 城市单个中心避难场所的服务范围不应超过50km2建设用地规模,服务能力不应超过50万人。
4. 2. 2 固定避难场所能容纳避难人员的规模不应低于其责任区范围内规划人口的15%。
4. 2. 3 不同避难期的人均有效避难面积不应低于表4. 2. 3的规定。
4. 2. 4 防灾避难场所与周围一般地震次生火灾源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30m;距易燃易爆工厂仓库、燃气厂站等重大次生火灾或爆炸危险源的距离应能够保障避难场所安全。
4. 2. 5 防灾避难场所应根据承担的应急功能配置应急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紧急避难场所应设置应急休息区、应急物资分发点、应急出入口及通道,配置应急消防、应急照明、应急标识等设施。
2 固定避难场所应设置场所管理区、避难宿住区、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区、应急物资储备区、垃圾收集点,配置应急供水、应急交通、应急消防、应急供电、应急广播、应急排污、应急通风、应急标识等设施。
3 中心避难场所除应具备固定避难场所的功能及按固定避难场所配置相应设施外,还应设置应急指挥区、应急停车场、应急水源区、应急停机坪等,配置应急淋浴、应急通信、应急垃圾储运等设施。
4. 2. 6 固定和中心避难场所内应划分避难分区。分区之间应设防火分隔。分区内应设置防火设施、消防通道。中心避难场所和固定避难场所应设置应急消防水源。
4. 2. 7 避难场所内的室外供水、供电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应具备不少于2种方式的来源满足其应急功能,并应有可靠保障措施。
4. 2. 8 防灾避难场所室外场地中用于婴幼儿、高龄老人、行动困难残疾人和伤病员等特定群体的专门区域,应确保人员无障碍通行。
4. 2. 9 中心避难场所和长期固定避难场所应至少设置4个不同方向的主要出入口,中、短期固定避难场所及紧急避难场所应至少设置2个不同方向的主要出入口。
4. 2. 10 当避难场所用于短期、中期避难使用时,避难宿住区的应急厕所厕位数量不应少于避难人数的1.0%;当避难场所用于长期避难使用时,避难宿住区的应急厕所厕位数量不应少于避难人数的2.0%。
4. 2. 11 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工作场地应满足救护车辆和应急保障车辆出入和停放的需要。
4. 2. 12 防灾避难场所应设置明显的、易于辨认和引导的规范化避难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