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防灾避难场所

4.1 建设要求

4. 1. 1 防灾避难场所应根据其配置功能级别、避难规模和开放时间等划分为紧急避难场所、固定避难场所和中心避难场所。

4. 1. 2 防灾避难场所应优先选择地势较高、地形较平坦、有利于排水和空气流通、具备一定基础设施的公共空间;避难建筑应优先选择抗灾设防标准高、抗灾能力好的公共建筑。安全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避开可能发生滑坡、崩塌、地陷、地裂、泥石流的地段,以及地震断裂带上可能发生地表错位的部位,并应避开行洪区、分洪口、洪水期间进洪或退洪主流区及山洪威胁区、高压线走廊区域;
     2 应避开易燃、易爆、有毒危险物品生产存储场所,严重污染源,以及其他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地段,并应位于安全距离外;
     3 应避开周边建(构)筑物垮塌和坠落物影响范围,并应位于安全距离外;
     4 防灾避难场所场地严禁长输天然气管道、输油管道穿越,场地周边敷设应满足安全防护距离要求。

4. 1. 3 防灾避难场所可通达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中心避难场所与城镇外部应有可靠交通连接,与周边避难场所应有疏散通道连接;
     2 固定避难场所应与责任区内居住区建立安全避难联系。

4. 1. 4 地下空间作为防灾避难场所时,应确保灾后供电和通风等基础设施正常运转,人员进出安全。

4. 1. 5 用于地震避难的防灾避难场所遭受相当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对应的罕遇地震影响时,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应能有效运转,避难建筑不应发生中等及以上破坏,应急辅助设施不应发生严重破坏或不能及时恢复的破坏,应急疏散和避难功能应能得到有效保障。

4. 1. 6 用于风灾避难的防灾避难场所遭受100年一遇的当地基本风压对应的风灾影响时,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应能有效运转,避难建筑不应发生中等及以上破坏,应急辅助设施不应发生严重破坏或不能及时恢复的破坏,应急和避难人员的生活需求应能得到有效保障。防风避难场所应满足临灾时期和灾时避难的安全防护要求,龙卷风安全防护时间不应少于3h,台风安全防护时间不应少于24h。

4. 1. 7 用于洪水避难的防灾避难场所设定防御标准应高于按当地防洪标准和流域防洪要求所确定使用情景下的淹没水位,且其中避洪场地应急避难区和安全台地面标高的安全超高不应低于0.5m。

4. 1. 8 防灾避难场所应建立场所维护管理制度,制定场所使用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管理机构组成,编制应急设施位置图及场所使用功能手册。

4. 1. 9 防灾避难场所责任人应定期对场所进行检查和维护,场所启用前应对设施和设备进行应急评估与应急转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