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干线综合管廊、支线综合管廊

3. 2. 1 干线综合管廊、支线综合管廊的结构设计工作年限应为100年。

3. 2. 2 干线综合管廊、支线综合管廊应采取防止漏水的措施,结构内表面总湿渍面积不应大于总防水面积的1/1000;任意100m2防水面积上的湿渍不应超过2处,且单个湿渍的面积不应大于0.1m2

3. 2. 3 干线综合管廊、支线综合管廊抗震设防标准应按乙类确定。

3. 2. 4 干线综合管廊、支线综合管廊出地面的口部构筑物应同周边城市景观相协调。有开孔口的口部应提高口部高程、设置密闭盖板或采取其他防止地面水倒灌的措施,满足内涝防治重现期不少于100年的防内涝要求。有洪水威胁的地区,其开口标高不应低于防洪水位以上0.5m。

3. 2. 5 干线综合管廊、支线综合管廊露出地面的口部构筑物应采取防止无关人员及小动物进入的措施。

3. 2. 6 干线综合管廊内部净高不应小于2.1m。

3. 2. 7 干线综合管廊、支线综合管廊的检修通道净宽,应满足人员通行、巡检、维护,以及管道、配件、设备运输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廊内两侧设置支架或管道时,检修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0m;
     2 管廊内单侧设置支架或管道时,检修通道净宽不应小于0.9m。

3. 2. 8 纳入天然气管道的综合管廊舱室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与报警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