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
3.1 一般规定
3. 1. 1 城市工程管线纳入综合管廊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敷设城市主干工程管线时应采用干线综合管廊;
2 敷设城市配给工程管线时应采用支线综合管廊或缆线综合管廊。
3. 1. 2 综合管廊应根据功能需要进行建设。
3. 1. 3 当进行城市新区建设及城市更新时,应在重要地段和管线密集区域建设综合管廊。
3. 1. 4 综合管廊工程建设应根据城市发展目标、发展规模、土地利用、空间布局等合理布局。综合管廊部署应结合城市地下管线规划或使用状况,以及城市道路、轨道交通、给水、雨水、污水、再生水、天然气、热力、电力、广播电视、通信等设施的情况确定,并应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
3. 1. 5 综合管廊工程建设规划应划定综合管廊三维控制线,明确综合管廊各级监控中心用地范围。
3. 1. 6 干线综合管廊、支线综合管廊应设置消防、通风、供电、照明、监控与报警、排水、标识等附属设施。
3. 1. 7 综合管廊建造材料应根据结构类型、受力条件、使用要求和环境条件等确定,主体结构材料应满足结构安全和耐久性要求。
3. 1. 8 综合管廊内的管线及设备应根据运行环境及应对事故危害需要,采取防水、防潮、防火、防爆等措施。
3. 1. 9 综合管廊日常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和运行维护档案,并应会同专业管线单位编制管线维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应急预案。
3. 1. 10 综合管廊应针对下列可能发生的事故制定应急预案:
1 管线事故;
2 人为破坏;
3 城市内涝;
4 火灾;
5 对综合管廊产生较大影响的地质灾害或地震;
6 其他事故。
3. 1. 11 干线综合管廊建成后,应划定综合管廊保护范围,并应采取监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