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基本规定
2. 0. 1 特殊设施空间、设备和附属设施配置应满足使用功能的要求,并应满足综合防灾、保护生态、保障人身健康的要求。
2. 0. 2 特殊设施基地应选择在地质灾害为低风险的地段,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面特殊设施基地应选择在具备天然采光、自然通风等卫生条件良好的地段,周围环境的空气、土壤、水体等不应对人体构成危害;
2 地面特殊设施和地下特殊设施的口部建(构)筑物等地面附属设施,与易发生危险的建筑物、仓库、储罐、可燃物品和材料堆场等的距离,应满足安全防护距离要求;
3 地面特殊设施基地的场地高程不应低于城市防洪和内涝防治确定的控制标高,并应兼顾场地雨水收集与排放,调蓄雨水、减少径流外排。
2. 0. 3 特殊设施建设与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特殊设施建设应注重地下空间资源保护,对生态环境、文化遗产采取必要保护措施;
2 特殊设施的设备用房、附属设施布置不应危害公共空间安全,并应采取措施减少对景观的影响;
3 当特殊设施及其设备使用过程中可能产生噪声和废气污染时,应采取降噪减排措施,不应对邻近建筑产生不良影响;
4 特殊设施应合理、有效利用能源和水资源。
2. 0. 4 特殊设施应选用质量合格并符合绿色、环保要求的材料与设备。
2. 0. 5 当特殊设施达到设计工作年限或遭遇自然灾害,需要继续使用时,应进行检测鉴定,并按鉴定结论进行处理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