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乡给水工程项目规范
GB 55026-2022
起草说明
一、基本情况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9年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9]8号)要求,编制组在国家现行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基础上,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了国外技术法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与国家法规政策相协调,经广泛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编制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内容是:
1 规定了城市给水工程水质、水压、水量要求和工程安全性要求;
2 规定了工程总体和水源、水厂、泵站、管网的规模和布局要求;
3 规定了工程总体和水源、水厂、泵站、管网的功能和性能要求;
4 规定了水源、水厂、泵站和管网工程建设和运行的技术措施要求。
本规范中,规定规模、布局的条款是:第2.1节全部条款、第3.2.1条、第3.2.2条、第3.2.3条、第4.0.4条、第4.0.5条、第4.0.6条、第5.1.2条、第5.2.1条、第5.2.3条、第6.0.1条、第7.1.1条、第7.2.1条、第7.2.5条、第7.2.9条。
本规范中,规定城市给水工程功能、性能的条款是:第2.2节全部条款、第3.1.1条、第3.2.4条、第3.3节全部条款、第4.0.9条、第5.1.1条、第5.6.1条、第6.0.2条、第7.1.12条、第7.2.6条、第7.2.7条。
下列工程建设标准中强制性条文按本规范执行:
《室外给水设计标准》GB 50013-2018第3.0.9、4.0.5、5.3.7、6.1.8、7.1.7、7.6.9、7.6.12、8.0.9、8.0.11、9.1.2、9.1.7、9.9.14、9.9.15、9.9.16、9.9.17、9.9.18、9.9.25、9.9.26、9.9.27、9.9.37、9.10.4、9.10.19、9.13.5、10.2.6条。
《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GB 50332-2002第4.1.7、4.2.2、4.2.10、4.2.11、4.2.13、4.3.2、4.3.3、4.3.4、5.0.3、5.0.4、5.0.5、5.0.11、5.0.13、5.0.14、5.0.16条。
《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GB 50069-2002第3.0.1、3.0.2、3.0.5、3.0.6、3.0.7、3.0.9、4.3.3、5.2.1、5.2.3、5.3.1、5.3.2、5.3.3、5.3.4、6.1.3、6.3.1、6.3.4条。
《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2008第1.0.3、3.1.10、3.1.16、3.2.8、6.1.4、7.3.12(4)、8.1.6条(款)。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2008第1.0.3、3.1.9、3.1.15、3.2.8、9.1.10、9.1.11条。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282-2016第5.2.3、8.1.6条。
《含藻水给水处理设计规范》CJJ 32-2011第4.4.5、4.7.5条。
《高浊度水给水设计规范》CJJ 40-2011第3.1.7、4.1.8、6.1.4、6.3.5、7.3.8条。
《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58-2009第2.1.4、2.2.1、2.7.1、2.8.6、3.1.2、3.1.4、4.1.1、4.1.3、4.13.2、4.13.4、9.1.1、9.1.5、9.2.2、9.2.3、9.3.1、9.3.2、9.3.3、9.3.4、9.3.5、9.3.7、9.3.8、9.3.9、9.3.11、9.3.12、9.3.13、9.3.14、9.3.16、9.4.1、9.4.3、9.5.2、9.5.5、9.5.6、9.5.8、9.5.9、9.5.10条。
《城镇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CJJ 92-2016第3.0.4、4.4.8、4.5.6条。
《埋地塑料给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 101-2016第6.1.8条。
《镇(乡)村给水工程技术规程》CJJ 123-2008第5.1.6、7.1.7、9.3.1、9.10.1、9.10.7、9.10.8条。
《城镇供水管网漏水探测技术规程》CJJ 159-2011第3.0.7、3.0.12、3.0.13、3.0.14条。
《城镇供水管网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207-2013第7.4.10、7.4.12、7.5.3、8.1.2、8.2.8条。
《城镇给水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 224-2014第3.1.3、3.4.8、5.3.5、5.3.6、7.1.1、8.1.1、9.0.2条。
《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CJJ 140-2010第3.0.2、3.0.8、4.0.1、6.4.4、10.1.11、11.3.6条。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解释。
二、本规范编制单位、起草人员及审查人员
(一)编制单位
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上海市城市建设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深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沈阳建筑大学
清华大学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山东省城市供排水水质监测中心
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市市政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市自来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
(二) 起草人员
王蔚蔚 吕士健 李树苑 张怀宇 王全勇 舒玉芬
王如华 张 硕 杨 力 程子悦 宋奇叵 戴孙放
黄慰忠 史春海 王海梅 张金松 刘丽君 熊水应
傅金祥 郜玉楠 解跃峰 刘书明 崔 迪 刘广奇
贾瑞宝 刘福宏 安关峰 李建明 黎 艳 吕德华
刘海燕 许嘉炯 赵顺萍 刘 阔 李红岩 安 伟
常 魁 孙韶华 刘 岩 刘茹飞
(三)审查人员
厉彦松 崔福义 章林伟 赵 锂 郄燕秋 刘锁祥
邱文心 殷荣强 张迎五
三、术 语
1 备用水源 alternate water resource
为应对极端干旱气候或周期性咸潮、季节性排涝等水源水量或水质问题导致的常用水源可取水量不足或无法取用而建设,能与常用水源互为备用、切换运行的水源,通常以满足规划期城市供水保证率为目标。
2 应急水源 emergency water resource
为应对突发性水源污染而建设,水源水质基本符合要求,且具备与常用水源快速切换运行能力的水源,通常以最大限度满足城市居民生存、生活用水为目标。
3 预处理 pre-treatment
给水常规处理前的处理;进入膜处理装置前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