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 构筑物

5. 4. 1 水处理构筑物应根据设施规模分成2个及以上可独立运行的系列或分格。

5. 4. 2 水处理构筑物及连接管渠的设计参数应按事故工况计算校核。

5. 4. 3 盛水构筑物上所有可触及的外露导电部件和进出构筑物的金属管道,均应做等电位联结,并应可靠接地。

5. 4. 4 盛水构筑物施工完毕必须进行满水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