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旅 馆

4.1 一般规定

4. 1. 1 旅馆项目应具备短期或临时住宿人员居住、盥洗、如厕、储藏等条件及相应配套服务基本功能空间。

4. 1. 2 旅馆应提供生活热水。

4. 1. 3 大型旅馆项目的客梯、生活给水泵、排水泵、经营及管理用计算机系统应按不低于一级负荷供电。

4. 1. 4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旅馆建筑,每间客房应至少有1盏灯接入应急照明供电回路。

4. 1. 5 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05的大型旅馆,应按不低于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要求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其他在可能发生地闪地区的旅馆,应按不低于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要求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