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 运 行

10. 2. 1 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电气与智能化系统的运行应制定应急预案。

10. 2. 2 高压配电室、变压器室、低压配电室、控制室、柴油发电机房、智能化系统机房等的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外出入口应有防止无关人员擅自出入的措施;
     2 房间内的通道应保持畅通,且房间内除了放置用于操作和维修的用具、设备外不得作其他储存用途;
     3 设有通风装置的房间应保证其通风装置运行正常。

10. 2. 3 安装在用户处,用于供电企业结算用的电能计量装置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保待电能计量装置封印完好,装置本身不受损坏或丢失;
     2 发现电能计量装置故障时,应及时通知供电企业进行处理。

10. 2. 4 建筑智能化系统的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公共安全系统应连续正常运行,突发情况下系统应能存储数据;
     2 建筑能效监管系统应连续正常运行;
     3 安装于建筑智能化系统中的网络防火墙和防病毒软件应始终保持运行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