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低压配电系统
4. 3. 1 由建筑物外引入的低压电源线路,应在总配电箱(柜)的受电端装设具有隔离功能的电器。
4. 3. 2 避难区域的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
4. 3. 3 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和外界可导电部分,严禁用作保护接地中性导体(PEN) 。
4. 3. 4 在TN-C 系统中,严禁断开保护接地中性导体(PEN),且不得装设断开保护接地中性导体(PEN) 的任何电器。
4. 3. 5 供配电系统中,隔离电器不得采用半导体器件; 功能性开关电器不得采用隔离器、熔断器和连接片。
4. 3. 6 低压配电回路应设置短路保护,并应在短路电流造成危害前切断电源。
4. 3. 7 对于因过负荷引起断电而造成更大损失的供电回路,过负荷保护应作用于信号报警,不应切断电源。
4. 3. 8 交流电动机应装设短路保护和接地故障保护。
4. 3. 9 当交流电动机反转会引起危险时,应有防止反转的安全措施。
4. 3. 10 当被控用电设备需要设置急停按钮时,急停按钮应设置在被控用电设备附近便于操作和观察处,且不得自动复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