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 则
1. 0. 1 为在建筑电气与智能化系统工程建设中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 0. 2 供电电压不超过35kV 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和市政工程电气与智能化系统必须执行本规范。 1. 0. 3 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