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建筑改造
5. 2. 1 本条规定了既有建筑改造设计方案的要求。
5. 2. 2 本条提出了保障消防间距的要求。
5. 2. 3 本条要求既有建筑改造应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5. 2. 4 本条要求既有建筑改造后,符合国家对无障碍的相关要求。
5. 2. 5 本条规定了建筑平改坡的技术要求。“平改坡”是旧房综合改造的方式之一,但改造不得降低耐火等级,并不得将闷顶作为居住、储藏等使用空间。应当使房屋建筑的防火条件、抗震性能有所改善。
5. 2. 6 本条规定了既有住宅成套改造的技术要求。既有住宅成套改造形式多样,目的是改善人居环境,必须要保障结构安全,提升使用功能标准。
5. 2. 7 本条规定了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的要求,要保障居住环境,不受噪声干扰。
5. 2. 8、5. 2. 9 本两条规定了屋面改造的技术要求。
5. 2. 10 本条规定在既有建筑改造时,要保障室内环境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