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建筑修缮
4. 2. 1 本条规定了既有建筑渗漏修缮的要求,包括屋面渗漏、地下室渗漏、雨篷、卫生间等要求采取防水、防渗措施的部位的修缮要求。要求房屋修漏修缮工程应查明房屋的渗漏情况、渗漏原因、部位和使用要求等,在查勘的基础上,制定有效的修缮方案。并应同时检查其结构、基层和保温层的牢固、平整等情况,凡有缺陷,应先补强后修缮。
4. 2. 2 本条规定了既有建筑屋面修缮的要求。
4. 2. 3 本条规定了既有建筑外墙清洗维护的要求,目的是保障作业人员安全。清洗维护不得采用pH值小于4或pH值大于10的清洗剂以及有毒有害化学品。清洗维护作业时,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的上下面同时作业。
4. 2. 4 本条规定了建筑外墙饰面修缮的要求。
4. 2. 5 本条规定了既有建筑外墙外保温修缮的要求。
4. 2. 6 本条规定了既有建筑幕墙修缮的要求。
幕墙交付使用后,业主应根据《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的相关要求及时制定幕墙的维修、保养计划与制度。
日常维护和保养应保持幕墙表面整洁,避免锐器及腐蚀性气体和液体与幕墙表面接触;保持幕墙排水系统的畅通,发现堵塞应及时疏通;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门、窗启闭不灵或附件损坏等现象时,应及时进行修理与更换;当发现密封胶或密封胶条脱落或损坏时,应及时进行修补与更换;当发现幕墙构件或附件的螺栓、螺钉松动或锈蚀时,应及时拧紧或更换;当发现幕墙构件锈蚀时,应及时除锈补漆或采取其他防锈措施。
4. 2. 7 本条规定了既有建筑门窗修缮的要求。
4. 2. 8 本条规定了既有建筑附墙管道、各类架设、招牌、雨篷等外墙悬挂物的修缮要求。
4. 2. 9 本条规定了既有建筑室内装饰装修修缮的基本要求,目的是保证建筑正常使用。在查勘各种装饰损坏时,应同时检查其基层的牢固程度,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先进行加固。
4. 2. 10 本条规定建筑室内防水工程不得使用溶剂型防水涂料。本条中主要指溶剂型橡胶沥青防水涂料不得在室内使用,原因是有污染挥发物及施工火灾隐患以及施工质量难以保证。
4. 2. 11 本条规定了既有建筑室内楼梯修缮的要求。
4. 2. 12 本条要求既有建筑室外环境和设施设备维护应与既有建筑主体修缮同步实施是落实城市更新要求的一项举措。本条规定的各类设施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老旧小区和电梯更新改造中支持作用的通知》(建办房〔2015〕52号)的要求保持一致,该《通知》规定,配套设施包括:道路设施修复、路面硬化、照明设施更新、排水设施改造、安全防范设施补建、垃圾收储设施更新、绿化功能提升、助老设施增设、电梯更新改造。
4. 2. 13 本条规定了湿陷性黄土地区建(构)筑物和管道日常维护应采取的措施。在使用期间,对建筑物和管道应经常进行维护和检修,并应确保所有防水措施发挥有效作用,防止建筑物和管道的地基浸水湿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