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 木构件加固
6. 8. 1 为保证木构件加固有效,新旧构件形成整体共同工作,本条对木构件置换法加固提出了基本要求。 6. 8. 2 纤维复合材加固木构件的构造要求是参照美国ACI 440指南、欧洲CEB-FIP(fib)指南以及编制组的试验资料制定的。 6. 8. 3 本条规定是为了保证新增型钢与原木构件形成整体共同工作,保证加固工程的质量与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