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鉴定系统层次安全性鉴定
4. 4. 1 鉴定系统的安全性鉴定需考虑与整幢建筑有关的其他安全问题,是因为建筑物所遭遇的险情,不完全都是由于自身问题引起的。在这种情况下,对它们的安全性同样需要进行评估,并同样需要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如直接受到毗邻危房的威胁。因此作出相应规定。
4. 4. 2 为确保结构的安全,取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较低等级为鉴定系统的安全性等级。
4. 4. 3 本条所列两款内容,均属紧急情况,需直接通过现场宏观勘查作出判断和决策,故规定不必按常规程序鉴定,以便及时采取应急处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