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材 料

6. 2. 1 结构加固用的混凝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混凝土强度等级应高于原结构、构件的强度等级,且不低于最低强度等级要求;
     2 加固工程使用的混凝土应在施工前试配,经检验其性能符合设计要求后方允许使用。

6. 2. 2 结构加固新增的钢构件和钢筋,应选用较低强度等级的牌号;当采用高强度级别牌号时,应考虑二次受力的不利影响。

6. 2. 3 结构加固用的植筋应采用带肋钢筋或全螺纹螺杆,不得采用光圆钢筋;锚栓应采用有锁键效应的后扩底机械锚栓,或栓体有倒锥或全螺纹的胶粘型锚栓。

6. 2. 4 加固用型钢、钢板外表面应进行防锈蚀处理,表面防锈蚀涂层应对钢板及胶粘剂无害。

6. 2. 5 当被加固构件的表面有防火要求时,其防护层效能应符合耐火等级及耐火极限要求。

6. 2. 6 结构加固用的纤维应为连续纤维,碳纤维应优先选用聚丙烯腈基不大于15K的小丝束纤维;芳纶纤维应选用饱和吸水率不大于4.5%的对位芳香族聚酰胺长丝纤维;结构加固严禁使用高碱玻璃纤维、中碱玻璃纤维和采用预浸法生产的纤维织物。

6. 2. 7 加固用结构胶,其性能应满足被加固构件长期所处环境的要求。

6. 2. 8 凡涉及工程安全的加固材料应通过安全性能的检验和鉴定。纤维复合材和结构胶安全性能的合格标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和附录B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