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主体结构抗震能力验算

5. 3. 1 对既有建筑主体结构的抗震能力进行验算时,应通过现场详细调查、检查、检测或监测取得主体结构的有关参数,应根据后续工作年限,按照设防烈度、场地类别、设计地震分组、结构自振周期以及阻尼比确定地震影响系数,对于A、B类建筑应允许采用现行标准调低的要求调整构件的组合内力设计值。

5. 3. 2 采用现行规范规定的方法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时,A类建筑的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应不低于现行标准相应值的0.80倍,或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不低于现行标准相应值的0.85倍;B类建筑的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应不低于现行标准相应值的0.90倍。同时,上述参数不应低于原建造时抗震设计要求的相应值。

5. 3. 3 对于A类和B类建筑中规则的多层砌体房屋和多层钢筋混凝土房屋,当采用以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表达的简化方法进行抗震能力验算时,应符合下列规定,且不应低于原建造时的抗震要求:
     1 多层砌体房屋的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应符合下式规定:

     式中:βci一一第i楼层的纵向或横向墙体综合抗震能力指数;
     φ1、φ2——分别为体系影响系数和局部影响系数;
     Ai——第i楼层纵向或横向抗震墙在层高1/2处净截面积的总面积,不包括高宽比大于4的墙段截面面积;
     Abi——第i楼层建筑平面面积;
     ξ0i一一第i楼层纵向或横向抗震墙按7度设防计算的最小面积率;
     λ——烈度影响系数,A类:6、7、8、9度时,应分别按0.7、1.0、1.5和2.5采用,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和0.30g时,应分别按1.25和2.0采用;B类:6、7、8、9度时应分别按0.7、1.0、2.0和4.0采用,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和0.30g时应分别按1.5和3.0采用。当场地处于不利地段时,尚应乘以增大系数。
     2 多层钢筋混凝土房屋的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应符合下式规定:

     式中:β——平面结构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
     φ1、φ2——分别为体系影响系数和局部影响系数;
     ξy——楼层屈服强度系数;
     Vy——楼层现有受剪承载力;
     Ve——楼层的弹性地震剪力,当场地处于不利地段时,尚应乘以增大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