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基本规定
2. 0. 1 既有建筑应定期进行安全性检查,并应依据检查结果,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2. 0. 2 既有建筑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鉴定:
1 达到设计工作年限需要继续使用;
2 改建、扩建、移位以及建筑用途或使用环境改变前;
3 原设计未考虑抗震设防或抗震设防要求提高;
4 遭受灾害或事故后;
5 存在较严重的质量缺陷或损伤、疲劳、变形、振动影响、毗邻工程施工影响;
6 日常使用中发现安全隐患;
7 有要求需进行质量评价时。
2. 0. 3 既有建筑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加固:
1 经安全性鉴定确认需要提高结构构件的安全性;
2 经抗震鉴定确认需要加强整体性、改善构件的受力状况、提高综合抗震能力。
2. 0. 4 既有建筑的鉴定与加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既有建筑的鉴定应同时进行安全性鉴定和抗震鉴定;
2 既有建筑的加固应进行承载能力加固和抗震能力加固,且应以修复建筑物安全使用功能、延长其工作年限为目标;
3 既有建筑应满足防倒塌的整体牢固性,以及紧急状态时人员从建筑中撤离等安全性应急功能要求。
2. 0. 5 既有建筑的加固必须采用质量合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要求的材料、产品和设备。
2. 0. 6 既有建筑的加固必须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加固设计;不得将鉴定报告直接用于施工。
2. 0. 7 既有建筑的加固施工必须进行加固工程的施工质量检验和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允许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