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节水措施

3. 4. 1 供水、用水应按照使用用途、付费或管理单元,分项、分级安装满足使用需求和经计量检定合格的计量装置。

3. 4. 2 给水系统应使用耐腐蚀、耐久性能好的管材、管件和阀门等,减少管道系统的漏损。

3. 4. 3 非亲水性的室外景观水体用水水源不得采用市政自来水和地下井水。

3. 4. 4 用水点处水压大于0.2MPa的配水支管应采取减压措施,并应满足用水器具工作压力的要求。

3. 4. 5 公共场所的洗手盆水嘴应采用非接触式或延时自闭式水嘴。

3. 4. 6 生活给水水池(箱)应设置水位控制和溢流报警装置。

3. 4. 7 集中空调冷却水、游泳池水、洗车场洗车用水、水源热泵用水应循环使用。

3. 4. 8 绿化浇洒应采用高效节水灌溉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