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给水系统设计

3.1 一般规定

3. 1. 1 给水系统应具有保障不间断向建筑或小区供水的能力,供水水质、水量和水压应满足用户的正常用水需求。

3. 1. 2 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规定。

3. 1. 3 二次加压与调蓄设施不得影响城镇给水管网正常供水。

3. 1. 4 自建供水设施的供水管道严禁与城镇供水管道直接连接。生活饮用水管道严禁与建筑中水、回用雨水等非生活饮用水管道连接。

3. 1. 5 生活饮用水给水系统不得因管道、设施产生回流而受污染,应根据回流性质、回流污染危害程度,采取可靠的防回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