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基本规定

2. 0. 1 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工程应具有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能力,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应制定有关应急预案。

2. 0. 2 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工程的防洪、防涝标准不应低于所在区域城镇设防的相应要求。

2. 0. 3 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工程选用的材料、产品与设备必须质量合格,涉及生活给水的材料与设备还必须满足卫生安全的要求。

2. 0. 4 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工程选用的工艺、设备、器具和产品应为节水和节能型。

2. 0. 5 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工程中有关生产安全、环境保护和节水设施的建设,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2. 0. 6 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工程的运行、维护、管理应制定相应的操作标准并严格执行。

2. 0. 7 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工程建设和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不应对建筑环境和人身健康造成危害。

2. 0. 8 建筑给水排水设施运行过程中使用和产生的易燃、易爆及有毒化学危险品应实施严格管理,防止人身伤害和灾害性事故的发生。

2. 0. 9 对处于公共场所的给水排水管道、设备和构筑物应采取不影响公众安全的防护措施。

2. 0. 10 设备与管道应方便安装、调试、检修和维护。

2. 0. 11 管道、设备和构筑物应根据其贮存或传输介质的腐蚀性质及环境条件,确定应采取的防腐蚀及防冻措施。

2. 0. 12 湿陷性黄土地区布置在防护距离范围内的地下给水排水管道,应按湿陷性等级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2. 0. 13 室外检查井井盖应有防盗、防坠落措施,检查井、阀门井井盖上应具有属性标识。位于车行道的检查井、阀门井,应采用具有足够承载力和稳定性良好的井盖与井座。

2. 0. 14 穿越人民防空地下室围护结构的给水排水管道应采取防护密闭措施。

2. 0. 15 生活热水、游泳池和公共热水按摩池的原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