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公共卫生间(厕所)和无障碍厕所

3. 2. 1 本条为功能性要求。本条中的公共卫生间(厕所)指男、女分设的供公众使用的卫生间(厕所)。本条沿用现行标准条文。无障碍厕位应符合本规范第3. 2. 2条的规定,无障碍小便器应符合本规范第3.1.9条的规定,无障碍洗手盆应符合本规范第3.1.10条的规定。

3. 2. 2 本条为功能性和安全性要求。根据近些年实际情况,参考国外标准中的相关要求,本条在现行标准条文基础上进行了调整。
     第1款1.80m×1.50m的尺寸可提供乘轮椅者进入后调整角度和回转的空间,轮椅可在坐便器侧面靠近后平移就位。此尺寸要求不只限于面积要求,也要求了单边尺寸的最小值,例如2.00m×1.35m虽然和1.80m×1.50m面积一致,但也不满足本款要求。
     第2款 无障碍厕位的门鼓励采用推拉门。如采用平开门,一般情况下应向外开启,便于紧急情况施救,如向内开启则内部应留有足够的净空间,并且门闩在门外可开启,以便于发生紧急情况时进入救助。
     第3款 无障碍坐便器应符合本规范第3.1.8条的规定。

3. 2. 3 本条为功能性和安全性要求。本条中的无障碍厕所是指无性别区分、男女均可使用的小型无障碍厕所,因为可以在家属的陪同下进入,可方便各类人群的使用。本条中的无障碍厕所不包括无障碍客房及无障碍住房、居室内的无障碍卫生间。根据近些年实际情况,参考国外标准中的相关要求,本条在现行标准条文基础上进行了调整。
     第1款 无障碍厕所因内部设施较多,面积要大于无障碍厕位。
     第2款 内部设施的设置考虑到不同使用者的主要需求。无障碍坐便器应符合本规范第3.1.8条的规定,无障碍洗手盆应符合本规范第3.1.10条的规定。
     第3款使用者跌倒时有可能阻碍门向内打开从而影响救助,所以无障碍厕所不允许采用内开门。

3. 2. 4 本条为功能性要求,是公共建筑内配置无障碍卫生设施数量的底线性要求。在我国现行标准中没有明确此要求,对标发现国外标准大多有此要求,本条根据近些年实际情况及参照国外标准增加了要求。具体项目应根据需求确定合理的配置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