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轮椅席位

3. 5. 1 轮椅席位的观看视线不应受到遮挡,并不应遮挡他人视线。

3. 5. 2 轮椅席位应设置在便于疏散的位置,并不应设置在公共通道范围内。

3. 5. 3 轮椅席位区应通过无障碍通行设施与疏散出口、公共服务、卫生间、讲台等必要的功能空间和设施连接。

3. 5. 4 轮椅席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个轮椅席位的净尺寸深度不应小于1.30m,宽度不应小于800mm;
     2 观众席为100座及以下时应至少设置1个轮椅席位;101座~400座时应至少设置2个轮椅席位;400座以上时,每增加200个座位应至少增设1个轮椅席位;
     3 在轮椅席位旁或邻近的座席处应设置1:1的陪护席位;
     4 轮椅席位的地面坡度不应大于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