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和上/落客区
2. 9. 1 应将通行方便、路线短的停车位设为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2. 9. 2 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一侧,应设宽度不小于1.20m的轮椅通道。轮椅通道与其所服务的停车位不应有高差,和人行通道有高差处应设置缘石坡道,且应与无障碍通道衔接。
2. 9. 3 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的地面坡度不应大于1:50。
2. 9. 4 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的地面应设置停车线、轮椅通道线和无障碍标志,并应设置引导标识。
2. 9. 5 总停车数在100辆以下时应至少设置1个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100辆以上时应设置不少于总停车数1%的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城市广场、公共绿地、城市道路等场所的停车位应设置不少于总停车数2%的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2. 9. 6 无障碍小汽(客)车上客和落客区的尺寸不应小于2.40m×7.00m,和人行通道有高差处应设置缘石坡道,且应与无障碍通道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