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门

2. 5. 1 满足无障碍要求的门应可以被清晰辨认,并应保证方便开关和安全通过。

2. 5. 2 在无障碍通道上不应使用旋转门。

2. 5. 3 满足无障碍要求的门不应设挡块和门槛,门口有高差时,高度不应大于15mm,并应以斜面过渡,斜面的纵向坡度不应大于1:10。

2. 5. 4 满足无障碍要求的手动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建和扩建建筑的门开启后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900mm,既有建筑改造或改建的门开启后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800mm;
     2 平开门的门扇外侧和里侧均应设置扶手,扶手应保证单手握拳操作,操作部分距地面高度应为0.85m~1.00m;
     3 除防火门外,门开启所需的力度不应大于25N。

2. 5. 5 满足无障碍要求的自动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开启后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1.00m;
     2 当设置手动启闭装置时,可操作部件的中心距地面高度应为0.85m~1.00m。

2. 5. 6 全玻璃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用安全玻璃或采取防护措施,并应采取醒目的防撞提示措施;
     2 开启扇左右两侧为玻璃隔断时,门应与玻璃隔断在视觉上显著区分开,玻璃隔断并应采取醒目的防撞提示措施;
     3 防撞提示应横跨玻璃门或隔断,距地面高度应为0.85m~1.50m。

2. 5. 7 连续设置多道门时,两道门之间的距离除去门扇摆动的空间后的净间距不应小于1.50m。

2. 5. 8 满足无障碍要求的安装有闭门器的门,从闭门器最大受控角度到完全关闭前10°的闭门时间不应小于3s。

2. 5. 9 满足无障碍要求的双向开启的门应在可视高度部分安装观察窗,通视部分的下沿距地面高度不应大于850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