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轮椅坡道
2. 3. 1 轮椅坡道的坡度和坡段提升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横向坡度不应大于1:50,纵向坡度不应大于1:12,当条件受限且坡段起止点的高差不大于150mm时,纵向坡度不应大于1:10;
2 每段坡道的提升高度不应大于750mm。
2. 3. 2 轮椅坡道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1.20m。
2. 3. 3 轮椅坡道的起点终点和休息平台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坡道的通行净宽,水平长度不应小于1.50m,门扇开启和物体不应占用此范围空间。
2. 3. 4 轮椅坡道的高度大于300mm且纵向坡度大于1:20时,应在两侧设置扶手,坡道与休息平台的扶手应保持连贯。
2. 3. 5 设置扶手的轮椅坡道的临空侧应采取安全阻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