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1 盲 道

2. 11. 1 盲道的铺设应保证视觉障碍者安全行走和辨别方向。

2. 11. 2 盲道铺设应避开障碍物,任何设施不得占用盲道。

2. 11. 3 需要安全警示和提示处应设置提示肓道,其长度应与需安全警示和提示的范围相对应。行进盲道的起点、终点、转弯处,应设置提示盲道,其宽度不应小于300mm,且不应小于行进盲道的宽度。

2. 11. 4 盲道应与相邻人行道铺面的颜色或材质形成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