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 使用期间变形监测

6. 3. 1 变形监测不仅要在工程施工期间进行,工程竣工投入使用后如变形仍在发展中,需继续进行监测,直至达到稳定状态为止。稳定状态的判定见本规范第6. 3. 4条规定。

6. 3. 2 使用中的建筑、基础设施及其场地当已发生变形,或根据工程安全管理需要时,需进行变形监测。鉴于监测对象及其变形特征的不同,具体监测内容及要求需通过项目技术设计确定。

6. 3. 3 工程使用期间,变形监测的频率需要根据变形速率及工程所在地地质条件、工程结构特点等确定。对自施工期间延续至使用期间的沉降监测、倾斜监测、水平位移监测等,本条给出较为明确的监测频率。使用期间,当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变形趋势加大时,需要提高监测频率,并立即预警。

6. 3. 4 变形监测中,每期监测后需要根据监测内容计算相应的变形量、累计变形量和变形速率等,并判断监测对象变形是否已达到稳定状态。基于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和工程实践,对建筑和市政工程,使用期间当最后100d所有监测点的最大变形速率值均小于变形速率阈值时,可认为监测对象的变形已达到稳定状态,可终止监测。计算最后100d监测点变形速率值时,要利用使用期间不少于100d的变形监测数据,就是说若每季度(约90d)监测一次,则至少需要两个监测期的数据,方可判断变形是否已达到稳定状态;但若每半年(180余天)监测-次,则利用该期监测数据可判断变形是否已达到稳定状态。确定变形速率阈值时,需要考虑工程所在地的地基土压缩性能和工程结构特点等,对具体的变形监测项目,其变形速率阈值按项目技术设计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