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基本规定
2.1 测量基准
2. 1. 1 工程测量的空间基准包括大地坐标系统、高程基准、深度基准和重力基准,是控制测量和其他各种测量的参照与基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测量采用国家统一的空间基准。但在工程测量特别是建设工程的放样、变形监测中,有时需使用其他非国家统一的空间基准(如施工坐标系、独立平面坐标系、独立高程基准等),一些城市在工程建设中仍延续使用不同的空间基准(如地方坐标系、地方高程基准等)。当使用非国家统一的空间基准时,要与国家统一的空间基准建立联系。
2. 1. 2 时间系统也是工程测量的重要基准,使用公历纪元和北京时间作为统一时间系统。一些测量作业(如卫星定位测量)中,如原始观测数据使用其他时间系统(如世界协调时UTC),数据处理后需将计算的测量成果转换为本规范规定的统一时间系统。
2. 1. 3 工程测量的服务范围和涉及对象十分广泛。一些建设工程涉及地上地下、隧道洞内洞外、水域陆地,还有一些工程规模大、技术复杂、实施周期长,涉及不同区段、不同期的测量。为确保不同测量成果之间的有机衔接和协同使用,需采用或将其转换为统一的测量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