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 使用期间变形监测
6. 3. 1 当本规范第6.2.1条各监测对象竣工后未达到稳定状态前,应继续对其进行变形监测。
6. 3. 2 当使用中的建筑、设施或其场地出现裂缝、沉降、倾斜等变形,或当安全管理需要时,应实施变形监测。
6. 3. 3 使用期间的变形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测内容、监测频率应根据监测对象的实际变形特征、结构特点和场地地质条件等确定;
2 对自施工期间延续的沉降监测、垂直度及倾斜监测、水平位移监测,工程竣工使用后第一年应观测3次或4次,第二年应至少观测2次,第三年后每年应至少观测1次,直至变形达到稳定状态为止;
3 当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监测对象的变形趋势加大时,应提高监测频率,并应立即预警。
6. 3. 4 使用期间监测对象变形达到稳定状态的判定,应以所有监测点的最大变形速率均不超过项目技术设计给定的相应变形速率阈值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