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规划条件测设及核验

5. 2. 1 建筑、市政等工程的定线测量、拨地测量、规划放线测量、规划验线测量及规划条件核验测量,应以工程的规划条件或经审批的图件为依据。

5. 2. 2 定线测量和拨地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定线测量测定的中线点、轴线点和拨地测量测定的定桩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不应大于50mm;
     2 测定道路中心线、边线及其他地物边线的条件点应均匀分布。条件点的涵盖范围不应小于规划条件中指定范围的2/3。

5. 2. 3 规划放线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拟建工程的主要角点、涉及规划条件的角点、规划路中线点或边线点、建设用地界线点应实地测设;
     2 放线测量应确保规划条件达到完全满足。

5. 2. 4 规划验线测量应进行灰线验线测量和正负零验线测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灰线验线测量应在工程施工开始之前进行。应检测对工程位置起重要作用的轴线、中线、边线交点坐标,以及涉及四至关系的细部点位坐标,并应与规划条件和工程设计图等资料进行比对。
     2 正负零验线测量应在工程主体结构施工到正负零时进行。应检测工程的条件点坐标、四至距离和正负零地坪高程。

5. 2. 5 规划条件核验测量应在工程已竣工且现场状况符合验收条件后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物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地物点之间的间距中误差和高程中误差不应大于表5.2.5的规定。

     2 对建筑工程,应测定工程四至距离、高度、层数、室内外地坪高程以及总建筑面积、分栋建筑面积和每栋分层建筑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