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地下空间设施测量

4. 3. 1 地下管线及附属设施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测定各类管线的起讫点、分支点、交叉点、转折点以及附属设施的角点等明显特征点的平面坐标和高程。测定高程时,应区分管线的外顶高程和内底高程。管线明显特征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平面位置中误差不应大于50mm,高程中误差不应大于30mm。
     2 应调查管线的类型、权属、断面形状尺寸、材质以及附属设施的用途、结构类型等基本属性信息。
     3 应编绘反映地下管线、附属设施及其与地面道路、绿地、建筑等要素间关系的综合图。

4. 3. 2 地下综合体、交通设施、建筑物、综合管廊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测定各类明显特征点的平面坐标和高程。特征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平面位置中误差不应大于100mm,高程中误差不应大于30mm。
     2 应测绘反映地下空间设施完整布局及类型、位置、形状和大小等的平面图。平面图上,应测注高程点和地下空间净空高度;出入口、通风口、通道以及消防和其他应急设施必须测定并完整表达。对多层地下空间,应测绘分层平面图。
     3 编绘综合图时,应在平面图基础上叠加与地下空间设施相关的地面建筑、道路、绿地等要素。
     4 测绘断面图时,应根据地下空间设施基本特征选择断面位置及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