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现状测量
4.1 一般规定
4. 1. 1 现状测量应根据项目技术设计在确定的时点采集建设工程所在区域的地理信息数据,制作相应的测量成果。具体成果的内容和要求应根据项目需求和成果用途通过项目技术设计确定。
4. 1. 2 现状测量的作业时点应根据成果用途、现势性要求及所测区域地形变化特征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用于工程策划、设计或扩建改造的现状测量,应在工程策划、设计或扩建改造开始前进行。
2 用于工程竣工验收的现状测量,应在工程竣工交付前进行。
3 用于专项调查或普查的现状测量,应在该专项调查或普查工作开始前进行。
4. 1. 3 现状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需测绘大于1:500比例尺数字线划图时,应通过项目技术设计确定其精度及其他质量要求。
2 当需使用小于1:10000比例尺数字线划图时,应收集已有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成果;当已有成果不满足项目要求需新测或修测时,应执行现行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测绘的规定。
3 当需建立建筑及设施的三维模型时,应通过项目技术设计确定模型的精细度和表达方式,并应符合城市信息模型建设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