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变形监测的控制测量
3. 4. 1 变形监测应布设基准点,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准点应布设在监测对象变形影响范围以外,且位置稳定、易于长期保存的地方。
2 基准点数量、网形结构和观测精度应符合项目技术设计或所用技术标准的规定。
3 基准点应单独构网,或与工作基点、监测点联合构网。
3. 4. 2 基准点的测量及稳定性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期变形观测时,应对基准点进行检测,当发现基准点有可能变动,或当监测点观测成果出现系统性异常时,应进行基准点复测。
2 用于长期变形监测的基准点,应定期复测,复测周期应符合项目技术设计或所用技术标准的规定。
3 当基准点所在区域受到地震、洪水、爆破等外界因素影响时,应进行基准点复测。
4 基准点复测后,应对基准点的稳定性进行检验分析。对不稳定的基准点,应予以舍弃。当剩余的基准点数不满足项目技术设计或所用技术标准的规定时,应补充布设新的基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