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测量过程

2. 3. 1 工程测量任务实施前,应进行项目技术设计,并形成项目技术设计书或测量任务单。项目技术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项目合同及其约定的技术标准,确定项目任务以及成果的内容、形式、规格、精度和其他质量要求。
     2 应确定项目实施所用技术标准、作业方法、仪器设备、软件系统以及质量控制要求。
     3 应优先利用已有控制测量成果。已有控制点使用前,应对其点位及平面坐标、高程进行检查校核。

2. 3. 2 工程测量所用仪器设备和软件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需计量检定的仪器设备,应按有关技术标准规定进行检定,并应在检定的有效期内使用。
     2 仪器设备应进行校准或检验。当仪器设备发生异常时,应停止测量。
     3 软件系统应通过测评或试验验证。

2. 3. 3 工程测量过程应进行质量控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观测作业和平差计算应采用项目技术设计或所用技术标准规定的方法。
     2 原始观测数据应现场记录,并应安全可靠地存储。原始观测数据不得修改。
     3 对观测数据应进行检查校核和平差计算,并应对存在的粗差和系统误差进行处理。当观测限差或所需中误差超出项目技术设计或所用技术标准的规定时,应立即返工处理。
     4 当前一工序成果未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时,不得转入下一工序。
     5 当项目技术设计内容发生变更时,应按原审定方式审定。

2. 3. 4 工程测量成果的质量检查、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项目承担方应实行过程检查和最终检查的二级检查制度。最终检查不合格的,成果不得交付和验收。
     2 项目合同规定需要进行成果验收时,验收应由项目委托方或其委托的机构进行。验收不合格的,成果不得使用。
     3 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判定成果不合格:
       1)控制点和变形监测的基准点、监测点设置不符合项目技术设计或所用技术标准的规定;
       2)所用仪器设备不满足项目技术设计或所用技术标准规定的精度要求,或未经检定,或未在检定有效期内使用;
       3)成果精度不满足项目技术设计或所用技术标准的规定;
       4)原始观测数据不真实;
       5) 成果出现重大错漏。
     4 当质量检查、验收不合格时,应退回整改。整改后的成果,应按与原成果相同的质量检查、验收方式进行重新检查、验收。
     5 质量检查、验收应保留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