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基本规定
2.1 测量基准
2. 1. 1 工程测量空间基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地坐标系统应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当确有必要采用其他坐标系统时,应与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建立联系。
2 高程基准应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当确有必要采用其他高程基准时,应与1985国家高程基准建立联系。
3 深度基准在沿岸海域应采用理论最低潮位面,在内陆水域应采用设计水位。深度基准和高程基准之间应建立联系。
4 重力基准应采用2000国家重力基本网。
2. 1. 2 工程测量时间系统应采用公历纪元和北京时间。
2. 1. 3 对同一工程的地上地下测量、隧道洞内洞外测量、水域陆地测量,应采用统一的空间基准和时间系统。对同一工程的不同区段测量或不同期测量,应采用或转换为统一的空间基准和时间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