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地基基础工程

3. 2. 1 本条给出了地基基础勘察工作布置的原则规定。

3. 2. 2 本条提出了勘探孔布置原则、控制性勘探孔的数量要求。规定了高层建筑和重大设备基础布置勘探点的基本要求。

3. 2. 3 本条是对控制性勘探孔和一般性勘探孔深度的原则要求。
     勘探孔数要求不包括为查明地层起伏而布置的钻孔,为查明埋藏的河、沟、池、浜以及杂填土分布区等布置钻孔。

3. 2. 4 本条是天然地基勘探孔深度要求,明确了例外原则。
     影响勘探孔深度的因素有以下几个方面:
     1 场地和地基稳定性评价;
     2 承载力验算;
     3 变形验算;
     4 抗震评价中场地类别判定。
     确定变形计算深度有应力比法和沉降比法,目前我国工程沉降计算的主要技术标准采用的是沉降比法。但对于一个项目在确定勘察工作时,尚缺乏准确的基础尺寸、荷载及地基压缩模量等数据,用沉降比法确定勘探孔深度是很难实施的。应力比法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实践经验验证都是可行的,因此本条规定采用应力比法。采用应力比法计算时,地基变形计算深度,对中、低压缩性土取附加压力等于上覆土层有效自重压力20%的深度;对于高压缩性土层取附加压力等于上覆土层有效自重压力10%的深度。
     对于需要进行稳定分析的情况,勘探孔深度需要根据稳定分析的具体要求确定。
     工程实践中,在布置钻孔深度范围内有基岩、稳定的碎石层时,在满足场地和地基评价的前提下允许有一定调整。

3. 2. 5 本条是对桩基础勘探深度的要求。

3. 2. 6 本条是对地基处理工程勘察的基本要求。每种地基处理方法都有各自的适用范围和特点,需要针对地质条件、地基处理方法、特点等开展勘察工作。

3. 2. 7 随着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抗浮问题也越来越突出,本条对需要进行抗浮设计工程的勘探孔深度作出规定,是保障工程安全的一项措施。

3. 2. 8 为了保证勘察质量,本条规定了需要采取岩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勘探孔的基本数量。
     1 本条采取土试样及原位测试数量计算时,勘探孔总数不包括为查明基岩等地层起伏而布置的钻孔,以及为查明埋藏的河、沟、池、浜以及杂填土分布区等布置一些钻孔。
     2 本条取土试样指Ⅰ、Ⅱ级土试样。
     3 由于土性指标的变异性,单个指标不能代表土的工程特性,需要通过统计分析确定其代表性,故本条规定了取土试样和原位测试的最少数量。
     4 本条第2款前半句的原位测试,主要指标准贯入试验以及十字板剪切试验、扁铲侧胀试验等,不包括载荷试验,连续记录的静力触探试验和动力触探试验等。6组取土试样试验数据和3个勘探试验孔两个条件至少满足其中之一。不同测试方法的数量不能相加,例如取土试样与标准贯入试验不能相加,静力触探试验与动力触探试验数量不能相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