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室外照明设计

3. 4. 1 室外公共区域照度值和一般显色指数应符合表3.4.1的规定。

3. 4. 2 园区道路、人行及非机动车道照明灯具上射光通比的最大值不应大于表3.4.2的规定值。

3. 4. 3 当设置室外夜景照明时,对居室的影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居住空间窗户外表面上产生的垂直面照度不应大于表3.4.3-1的规定值。

     2 夜景照明灯具朝居室方向的发光强度不应大于表3. 4. 3-2的规定值。

     3 当采用闪动的夜景照明时,相应灯具朝居室方向的发光强度最大允许值不应大于表3. 4. 3-2中规定数值的1/2。

3. 4. 4 建筑立面和标识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立面和标识面的平均亮度不应大于表3. 4. 4的规定值。

     2 E1区和E2区里不应采用闪烁、循环组合的发光标识,在所有环境区域这类标识均不应靠近住宅的窗户设置。

3. 4. 5 室外照明采用泛光照明时,应控制投射范围,散射到被照面之外的溢散光不应超过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