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建筑声环境
2.1 一般规定
2. 1. 1 民用建筑室内应减少噪声干扰,应采取隔声、吸声、消声、隔振等措施使建筑声环境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2. 1. 2 噪声与振动敏感建筑在2类或3类或4类声环境功能区时,应在建筑设计前对建筑所处位置的环境噪声、环境振动调查与测定。声环境功能区分类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2. 1. 3 建筑物外部噪声源传播至主要功能房间室内的噪声限值及适用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外部噪声源传播至主要功能房间室内的噪声限值应符合表2. 1. 3的规定;
2 噪声限值应为关闭门窗状态下的限值;
3 昼间时段应为6:00~22:00时,夜间时段应为22:00~次日6:00时。当昼间、夜间的划分当地另有规定时,应按其规定。
2. 1. 4 建筑物内部建筑设备传播至主要功能房间室内的噪声限值应符合表2. 1. 4的规定。
2. 1. 5 主要功能房间室内的Z振级限值及适用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要功能房间室内的Z振级限值应符合表2. 1. 5的规定;
2 昼间时段应为6:00~22:00时,夜间时段应为22:00~次日6:00时。当昼间、夜间的划分当地另有规定时,应按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