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 节能管理

7. 2. 1 建筑能源系统应按分类、分区、分项计量数据进行管理;可再生能源系统应进行单独统计。建筑能耗应以一个完整的日历年统计。能耗数据应纳入能耗监督管理系统平台管理。

7. 2. 2 建筑能耗统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建筑耗电量;
     2 耗煤量、耗气量或耗油量;
     3 集中供热耗热量;
     4 集中供冷耗冷量;
     5 可再生能源利用量。

7. 2. 3 公共建筑运行管理应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并建立统计台账。能源计量器具应在校准有效期内,保证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7. 2. 4 建筑能效标识,应以单栋建筑为对象。标识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建筑基本信息;
     2 建筑能效标识等级及相对节能率;
     3 新技术应用情况;
     4 建筑能效实测评估结果。

7. 2. 5 对于20000m2及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应建立实际运行能耗比对制度,并依据比对结果采取相应改进措施。

7. 2. 6 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应在合同中明确节能量和室内环境参数的量化目标和验证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