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电 气

3. 3. 1 电力变压器、电动机、交流接触器和照明产品的能效水平应高于能效限定值或能效等级3级的要求。

3. 3. 2 建筑供配电系统设计应进行负荷计算。当功率因数未达到供电主管部门要求时,应采取无功补偿措施。

3. 3. 3 季节性负荷、工艺负荷卸载时,为其单独设置的变压器应具有退出运行的措施。

3. 3. 4 水泵、风机以及电热设备应采取节能自动控制措施。

3. 3. 5 甲类公共建筑应按功能区域设置电能计量。

3. 3. 6 建筑面积不低于20000m2且采用集中空调的公共建筑,应设置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3. 3. 7 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应符合表3. 3. 7-1~表3. 3. 7-12的规定;当房间或场所的室形指数值等于或小于1时,其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可增加,但增加值不应超过限值的20%;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标准值提高或降低一级时,其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3. 3. 8 建筑的走廊、楼梯间、门厅、电梯厅及停车库照明应能够根据照明需求进行节能控制;大型公共建筑的公用照明区域应采取分区、分组及调节照度的节能控制措施。

3. 3. 9 有天然采光的场所,其照明应根据采光状况和建筑使用条件采取分区、分组、按照度或按时段调节的节能控制措施。

3. 3. 10 旅馆的每间(套)客房应设置总电源节能控制措施。

3. 3. 11 建筑景观照明应设置平时、一般节日及重大节日多种控制模式。